“我这保险买了不是形同虚设了吗?”李先生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大病医疗保险,后来他因为肝脏问题住院治疗。如今,李先生拿着这6万多元的治疗单据找到了保险公司理赔,保险公司却表示其住院并没有手术,根据合同规定,无法办理理赔。这让李先生实在想不通。 2008年,李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大病保险。“当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拿了一堆东西让我来填。”李先生也没有仔细看,便签上了自己的名 字。就在今年6月份,李先生被检查出了肝脏有问题,不得不住院治疗。当时李先生为了节省治疗费用,便采取了保守治疗,并未进行手术。如今,出院后的李先生 拿着一堆单据找到了保险公司理赔,不承想保险公司却表示,根据保险合同规定,他没有手术,不符合理赔条件。这让李先生实在不解的是,他翻遍了合同,并无相 关约定,于是找到了晨报法援求助。 法援解读:根据李先生所说,手术是否是理赔的先决条件,具体要根据双方签订《保险合同》的条款约定来判断。如果合同中并无相关约定,保险公司的做法明显不合法。 读报学法:五招教你巧妙规避“保险陷阱” 晨报法援律师提醒称,购买商业保险,只要做到以下五点,便可以巧妙地规避“保险陷阱”: 1、决定买保险之前,先要搞清楚自己为什么要买这份保险。很多人在挑选保险产品时多依赖代理人推荐,其实买保险与买其他商品一样,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。 2、了解保险的基本功能。 3、应该如实告知自身情况。据统计,目前80%以上的保险拒赔案是由于客户在投保时没有“如实告知”引起的。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,就是“如实告知”义务,市民投保时一个小小的“隐瞒”,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。 4、一定要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,保险不能代签名,是保险常识,但有的分红险在签订合同时,有的保险代理人对签名要求不严格,就容易发生理赔纠纷。 5、弄清保险条款的专用术语。 (南京晨报 姚均祥)Continue Readi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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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十一新保险法三不同:老病可新解 不如实告知也获赔
上周遇到以前北京的同事Joe和朋友晓明,大家聊起关于保险理赔的事情。述说着之前大家广为流传的一个说法:保险是投保容易理赔难。 Joe打算在国庆的时候去滑雪,就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一年期的意外险,协议密密麻麻10页纸,而且有很多专业术语,简直就是个天书。Joe 完全不知道该如何看,而保险工作人员并未给他进行清晰的讲解,之后交钱,合同成立。结果Joe在滑雪的时候,不慎跌倒,摔断了腿。回到北京,Joe备齐资 料,提出理赔申请。但被告知,滑雪造成的伤害,属于免责范围,保险公司拒赔。Joe非常苦恼,不知道如何是好。 而朋友晓明有个客户王太太,在三年前给丈夫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两全保险,并且附加住院险。本月王先生因高血压病首次住院治疗,出院后即向保险公 司提出了索赔申请,但保险公司说王先生在购买保险前已经患有高血压病,投保时未如实告知,拒绝赔偿,并随即解除了保险合同,仅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。 的确,像Joe和晓明说的这些情况,在实际理赔时会有很多纠纷。很多保险公司的确会以各种免责条款和如实告知义务等为理由,而拒绝赔付。保险公 司的理由似乎也很有它的道理,毕竟保险公司也需要保护自己的利益,但是问题是,消费者并不懂得那么多保险条例,很多发生的问题,也不是消费者故意行为,如 果都让消费者来承担,似乎也不大合理。 还有一些非正规保险公司,在保险公司和代理人收取保费时,不认真解释条款和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;一旦出险,需要掏钱理赔时,则竭尽全力严格审 查,非要查出投保人所告知的事实存在漏洞。这样一来,被保险人不出险,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可以坐收保费;但被保险人一旦出险,保险公司则拒赔保险金,甚至不 退还保费。虽然这是个别现象,但毕竟也影响了人们对保险业的整体印象。 我告诉Joe和晓明,过去他们遇到的困恼,我也没有任何办法,只能无条件的接受,但是,现在情况不同了,他们遇到的问题,都有机会申述和获得赔 付。因为新修订的保险法已经于10月1日开始施行,很多对消费者不利的、模糊的条款,在新保险法中都有了明确的界定。以下是我总结的新保险法和过去相比的 3个最大的变化: 1.新《保险法》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,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。 如晓明客户遇到的那种情况,现在保险公司不可以因为二年前的未如实告知而拒赔。至于到底是按照新旧哪个保险法来对待,可能还是有些争议,但本周已经有类似法院判决书出台,旧合同也沿用了新保险法,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。这个判决对很多相关事件有很强的参考价值。 2.未作提示说明的,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新《保险法》规定,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的同时,可以看到自己所投保产品的具体条款。而且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“免责条款”,强调保险公司应当 在保险凭证上作出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”的提示,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详细说明。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,该条款不产生效力。 像Joe的遭遇,如果保险公司代理人没有明确解释各项免责条款,其相应责任基本上不能由Joe承担,Joe当然就可以要回自己的赔偿了。 3.协议后10天内就可获赔 新保险法对理赔时限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。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客户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,应当“及时一次性书面”通知客户补充提供。并且核定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,保险公司应在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后10日内进行赔偿。这大大提高了保险理赔速度与质量。 此外,新保险法还有其他一些变化,填补了很多现行保险法的空白,在很大程度上,突出了对被保险人的保障,同时保障了正规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利益。相信,未来会有更多的人愿意用保险来建立起家庭和个人的防火墙。 来源:理财周报 (作者系广州誉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)Continue Reading
02九猝死为病理性死亡,不属"意外死亡",单买意外险可能得不到理赔
针对突发的猝死,究竟属于意外死亡,还是病理性死亡?日前,上海静安法院对周茗(化名)女士状告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案,认定法医学上鉴定为“猝死”,不属保险合同所约定的“遭受意外伤害”而死亡,一审判决对周茗之诉不予支持。 生前投保 2004年9月初,周茗的丈夫生前向某保险公司投保,被保险人和生存受益人均为他本人,身故受益人为法定,基本保险金23020元。 …



